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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 2021-03-13 10:00

  为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掌握全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根据《桂林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及公开工作。

  二、各科室必须于每年1月5日前向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科室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的基础上,汇总编制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1 月1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交本委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于3 月31 日前通过委门户网站和市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向社会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

  2.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的编制、更新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及时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的情况;

  2.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主动通过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向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情况;

  4.政府网站内容及时更新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依申请公开工作受理、答复情况;

  2.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五、本制度由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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