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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 2013-12-26 00:00

 

为做好我委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桂林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或散布,与事实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二、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我委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三、各科室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涉及本科室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并进行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难以确认的,报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认。
四、各科室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
五、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桂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科室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二)以市发改委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委主要领导批准。(三)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规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渠道。澄清信息通过市政府或本委门户网站对外发布,同时,根据需要由政策法规科选择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召开新闻发布会。
八、对未及时澄清本委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十、本制度由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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