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繁体版
无障碍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发布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3-12-26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委在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信息形成、审核发布、运行管理、应急处置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开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包括:机构概况、人事信息、工作动态、决策信息、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财政信息、行政审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其他重要信息公开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形成和发布包括内容保障、内容审核、保密审查、发布审核、形成信息、录入和录入审核、应急处置七个阶段。
第四条 信息发布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不审核不公开”和“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内容保障
第五条 信息采集、加工、整理工作由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
第六条 信息采集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内容全面、信息真实、表述规范、结构严谨,且具有时效性。
第三章 内容审核
第七条 各科室负责对已采集的信息进行审核修改,保证信息内容和数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各科室应对已采集的信息提出公开或不公开意见。
第四章 保密审查
第九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桂林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和《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中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在信息公开审核工作之前进行。
第五章 发布审核
第十一条 各科室指定专人担任信息公开与发布审核人,明确已采集信息公开属性。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的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十三条  属于“三密”信息或涉密特别敏感信息为不予公开信息,应注明不予公开的原因。
第十四条 已采集信息公开审核工作依据《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实施细则》中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章 信息形成
第十五条 公开审核后的已采集信息经委领导审阅、确认信息属性、签发即形成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签发日期为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七章 录入和录入审核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科室指定专人在信息形成五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内容(纸质版和电子版)和保密审查表一同交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委办公室),由办公室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录入工作。信息录入完成后,录入人对信息的内容再次确认没有错误方可发布,属于重大或紧急事件处置的政府信息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开的,按其他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十八条 以下两种情况应当采取应急处置:(一)公开的信息造成公众错误理解或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二)公开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报、预防和实际灾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九条 应急处置工作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委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应急处置。本委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应急处置机构(设在委办公室),专门负责处理信息发布后公众和社会的反应程度以及提出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 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准确而简要信息,随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第九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类别目录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