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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务制度

发布日期: 2013-05-31 00:00

    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委政务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桂林市委、市政府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向我委申请公开尚未在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它政务信息。
    第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我委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五条 我委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进行分类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三)依法不属于本委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
    (四)申请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六条 我委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由办公室统一受理依申请公开,受理申请后应当即时出具受理凭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有关科室承办。
有关科室在8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意见,交办公室审核后送分管委领导审批,重要的还必须经委主任审批;申请的内容已经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
    第七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将期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决定公开的,承办科室应当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上级规定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资料在档案室的,由档案室凭公开决定书向申请人公开有关信息;并对公开的信息做好登记记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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