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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各旅游景区、停车场经营者:
为规范2026年春节期间我市旅游景区周边停车场收费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欢乐祥和、诚信有序的节日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停车服务收费政策
(一)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主要包括旅游景区配套停车场;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机场、车站、码头、市民中心、城市广场配套停车场;驻车换乘停车场等),必须严格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严格落实停放不超过30分钟免收停放服务费(免费时间不计入收费时段),以及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费减半收取等优惠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改变计费方式。春节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上调收费标准。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地理位置等因素,自主制定合理价格。鼓励经营者春节期间保持价格稳定,提供优质服务。严禁利用节假日需求旺盛之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二、全面落实明码标价规定
(一)所有停车场经营者必须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地点等醒目位置,采用标价牌、电子显示屏等方式进行收费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时/计次)、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段、免费停放车辆范围、投诉举报电话(12315、12345)等。标价牌制作应规范,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更新。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在调整收费标准时,应提前做好公示工作,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严禁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停车场经营者在春节期间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
(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不按标价收费;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收费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
(五)捆绑收费、强制服务并收费;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强化协同监管与行业自律
各相关单位及旅游景区管理方应积极协助,加强对景区周边停车场的秩序引导与协调。相关行业协会应加强引导,倡导守法诚信经营。停车场经营者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标识清晰、管理有序,妥善处理消费者咨询和投诉。
五、加强监督检查与执法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协同配合。在春节期间加大对旅游景区周边停车场的巡查和检查力度。密切关注相关价格舆情和投诉举报,对群众反映强烈、屡查屡犯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
六、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
充分发挥12315、12345等投诉举报平台作用,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关于停车场收费的投诉举报,做到快速响应、有效处置、及时反馈,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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