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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 2013-12-26 00:00

 

为规范全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所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本委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活动。
二、备案程序
本委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按职能由各科室、委属各单位具体负责承办,各科室、委属各单位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填写《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经本委保密领导小组审核,分管负责人签发后报送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三、备案内容
(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
(二)不予公开理由。
四、备案复核
申请公开人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提出复核申请的,由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审核,经审核后发现其中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会同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复核后认为确实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责令相关科室或委属各单位公开该信息。
五、备案时间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备案工作。
六、本制度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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