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桂林市政府服务中心市发改委窗口。
咨询电话:5808563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8: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步骤
1、提交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可以从本机关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子站下载,也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填写完整的《申请表》以后可以当场申请,也可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书面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本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2)对不属于本委掌握的政府信息,本委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3)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正式登记受理。
(4)本委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委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将按照桂林市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机关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二、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监察室投诉,监督电话:2810481,也可以向市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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