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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第十一中学:
报来《桂林市第十一中学关于调整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广西中小学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桂价费〔2006〕37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加强我区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84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你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初中8人间公寓式学生宿舍(含空调)收费标准最高限价调整为300元/生.期。初中8以上公寓式学生宿舍(含空调)收费标准最高限价调整为260元/生.期。
(二)高中8人间公寓式学生宿舍(含空调)收费标准最高限价调整为320元/生.期。
(三)初中和高中住宿费收费标准中已含学生宿舍定额用电每人每月5度,定额用水每人每月5立方米。学生实际用电、用水超出定额的,超出部分水电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电价格另行收费。
二、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桂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发改规范〔2022〕1号)规定执行,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增设收费项目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不得跨学期收费。
三、有关要求
住宿费属于事业性收费,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的收费公示、收费清单有关管理规定,通过招生简章、公众号、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号、投诉电话等内容;实施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执行时间
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从2024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有效期5年,期间国家和自治区有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请学校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收费政策的顺利实施。《桂林市物价局关于桂林市第十一中学学生公寓住宿费和热水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市价行审字〔2017〕2号)同时废止。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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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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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7月2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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