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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1229号)明确:对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不低于第一阶梯价格,具体由各市、县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可为第一阶梯价格的1.05倍。各市、县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应设置适当免费用水量,每户每月不少于5立方米。鼓励各市、县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提高免费用水量的标准。
为合理确定我市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水价格,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兜底保障工作。根据我市城镇供水现状和供水企业经营状况,我委起草了《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镇供水合表户供水价格和城乡低保对象免费用水量设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形式于1月27日前反馈我委(价格管理科)。
联系人及电话:黄爱华 3898166
电子邮箱:glfgwjgk@guilin.gov.cn
附件:1.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镇供水合表户供水价格和城乡低保对象免费用水量设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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