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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1229号)明确: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为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没有达标的市、县应及时调整到位。“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月用水量小于35立方米/户(含本数)为第一阶梯水量;月用水量大于35立方米/户且小于50立方米/户(含本数)为第二阶梯水量;月用水量大于50立方米/户为第三阶梯水量。为全面及时地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的规定要求,我委草拟了《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供水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形式于1月25日前反馈我委(价格管理科)。
联系人及电话:黄爱华 3898166 电子邮箱:glfgwjgk@guilin.gov.cn。
附件:1.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供水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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