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4-06-03 09:38:00     来源: 市发展改革委

桂林市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2024529日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为增进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对废止修改决定的理解,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修改的必要性和依据

修改的必要性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联合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中对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的相关内容作了调整委于2022年4月1日印发的《桂林市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试行)一些表述已不符合上级相关规定精神。同时,根据《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限……;标注‘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不超过2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之规定精神桂林市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超过规定的有效时间亟需对桂林市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改。

修改主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精神

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删除第十三条规定中应急储备成品粮每年轮换不得少于6次,应急储备成品食用油每年轮换不得少于2次”的内容,自治区本级储备粮轮换办法和自治区本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实施细则中均取消了轮换次数的规定和要求,因此,在本级的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中相应取消关于轮换次数的内容;删除本条中在采用空调控温且常年温度控制在26℃以下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储存期限,国产大米不超过5个月,进口大米保质期在18(含)个月以上的,储存期限不超过12个月(从生产日期算起,下同),保质期在18个月以下的,储存期限不超过9个月。所有储备成品粮必须在保质期内,且必须无虫害、无霉变、粮情稳定。”的内容,自治区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储存期限方面的内容,拟在本级的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删除这些内容,以免在实际工作中产生岐义

二是新增第十七条规定中“各类账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的内容。此前印发的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该项内容,拟新增这项内容,以利于此项工作的规范管理

三是对第二十七条进行了修改。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以及2022年4月1日本委印发的《桂林市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试行)(市发改粮储〔2022〕14号)同时废止的事项


市发改规范〔2024〕1号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桂林市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s://fgw.guilin.gov.cn/bmwj/202405/t20240530_26987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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