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价费〔2016〕11号桂林市物价局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桂林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7-19 15:05:00     来源: 市物价局

市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车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桂价格〔2013〕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价综〔2015〕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桂林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前,尚不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后,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住宅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库)权属建设单位的,应首先满足本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具体是否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转让,由建设单位与业主以合同的形式约定。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占用业主共有部分的场地、设施并用于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其收入分配按6:4的比例划分:所得收益的6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40%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公司日常管理费用,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并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每半年公示一次经费收支情况,每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同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其收费收入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收入使用去向。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车位(库)的专有权属等因素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收费项目应当与服务内容相适应,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停车位(库)内停车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业主租用建设单位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小区停车位(库)停车交纳车位租赁费。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收费标价牌,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车主对车辆有保管或其他服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相关服务合同,并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四、军(警)、消防、抢险、救护、市政工程作业等特种车辆在住宅小区内执行公务时停车,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住宅小区内的车辆停放实行门禁出入证(卡、蓝牙及其他设备)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免费为拥有车位(库)使用权的车主配置1张出入证(卡、蓝牙及其他设备),因用户保管不善造成遗失、损坏等要求补办的,可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向申领人收取成本费。

六、本通知在市区范围内(含临桂新区)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之前,相关方已经依法通过协议、合同等形式约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继续按原约定执行、待合同期满则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6年8 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桂林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桂林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收费标价牌(样式)

桂林市物价局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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