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规范〔2021〕6号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桂林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12-28 09:45:00     来源: 市发改委

市发改规范20216

市区各有关单位,各机动车停放经营收费单位:

为营造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优良的环境,进一步减轻机动车停放经营收费单位审批负担,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以更大更实举措激发市场活力,现将优化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价综〔201825号)规定,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依法划定并经批准的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以及道路两侧、人行道上树木之间允许的空间范围、小区或单位围墙边、绿化带周边等区域依法施划的微小型新能源汽车专用收费停车位;

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市民中心、城市广场等场所配套停车场;

3.驻车换乘停车场;

4.由政府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投资占主导地位)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的停车场;

5.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公用机构符合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6.市区范围内所有旅游景区(点)配套的停车场;

7.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场。

二、优化审批服务措施

深化推进放管服改革,积极优化审批环节、进一步减轻机动车停放经营收费单位审批负担,提高服务效能。

1.针对市区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再逐一进行收费标准审批。

2.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收费单位自行对照公安交警、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住建、消防、林业园林、市场监管、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对停车场建设及经营的各项条件,符合条件的即可按照《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发改收费〔20209号)或《桂林市优化调整城市道路路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市价费〔201612号)文件中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收费公示和其它事项

1.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收费单位应按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规定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内容、样式进行明码标价。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的内容包括停车场名称、地址、范围、经营单位、经营时间、收费依据、收费项目、计费时段、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减免政策、市场监管热线12315等内容,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建立健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动态调节机制,原则三年根据成本监审情况,适时调整收费标准。其它事项按照(市发改收费〔2020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21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如国家、自治区、市政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发改收费〔20209号)

2.桂林市优化调整城市道路路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市价费〔20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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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发改收费〔2020〕9号).PDF
桂林市优化调整城市道路路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市价费〔2016〕12号).pdf